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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一小区厨房没装门不给通燃气 合理不?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陈先生爆料,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河东区泰兴南路昕旺公寓,目前正在装修房子,可是燃气公司因他的厨房没有装门而拒绝为他通燃气,让他感到十分不解。记者查阅行业标准后发现,“厨房应设门”虽然写在了行业标准里,但并不是强制执行条款,将非强制条款强制执行,究竟合不合理?难道我们以后都要告别开放式厨房了?
临通气 得知“新规定”
昕旺公寓历时3年延期,于2018年底交房,目前很多业主都在装修阶段。陈先生在厨房装修完成后与负责该片区的罡世燃气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通气,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厨房如果没装门就没法通气,“工作人员说,他们现场施工完成后是要拍照的,如果厨房没有门给通了气,他们要受罚。”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是loft房型,但交房后的层高较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高度低了30厘米,为了减轻居住的压抑感,很多业主都尽量采取开放式的设计,他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安装厨房门。“买房前我去看的样板间,厨房也没有门,开发商也没有告诉过我,厨房必须装门才给通燃气。买房时销售提到,这个楼里不是所有户型都有燃气,有独立厨房的才有燃气,我的户型就有独立厨房,而且厨房与卧室相隔很远,厨房在一楼,卧室在二楼。”陈先生说。
得知厨房没有门不能通燃气后,陈先生有些气愤,他询问罡世燃气的工作人员这是何时出台的规定,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是近两年才有的规定,以前是没有的。
非强制性标准被强制执行
3月6日,记者拨打罡世燃气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电话了解情况,河东分公司的陈经理告诉记者,新建小区跟开发商签合同和开协调会时一定会尽到通知义务,河东区燃气管理所也会监督他们。
记者询问罡世燃气做此要求的依据是什么,陈经理回复依据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编号CJJ12-2013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于2013年7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原《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同时废止。
住建部的公告内容中提到,新规程第3.1.2、3.1.5、4.1.2、4.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记者查阅规程发现,“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为4.2.1条款下的内容,不属于强制性条文。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为国家标准, 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规范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记者查阅该规范全文,并未发现有关于“厨房必须安装门”的规定。
2014年的非强制性条文为什么近两年突然强制执行?陈经理表示,该问题他们作为执行单位无法回答,需询问津燃华润公司。记者拨打了该公司客服电话,工作人员称稍后回复,但此后一直无回复。
3月7日,记者拨通了罡世燃气和津燃华润两家公司的上级单位天津能源投资集团的电话,在提供了采访提纲后,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给予记者回复,但截至3月15日,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律师:非强制性条文并不具备强制力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荣贵律师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2号)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4.1.2、4.6.16条为强制性条文,现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而关于“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的规定属于该规程第4.2.1,并不在强制性条文之列,因此“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
当用户遭遇燃气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通燃气,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王荣贵律师表示,用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公司履行通气义务。